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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观察
实务文章、理论研究与案例观察。
假而不劣,还是假且劣?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分
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必然属于伪劣产品吗?文章围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分,指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伪劣以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为判断标准;仅冒用商标、质量合格的,属假而不劣,不能径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。两罪入罪标准、未售数额合计口径不同,竞合时择一重罪。对质量鉴定应审查检测项目、依据标准与抽样代表性。结论:控方须分别证明商标假冒与质量不合格;仅有真伪鉴别意见的,符合第二百一十四条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。
进入正文 →2026中国AI刑事案件观察
本文以截至2026年9月9日公开渠道可检索的63个中国AI刑事案件条目为基础,按AI在行为中的功能分为八类,结合刑法、电子数据规则与人工智能治理文件追问:AI换脸、语音外呼、生成内容等进入刑案后,实施条件与责任事实发生了什么变化?现行刑法与证据规则如何适用?技术服务者应承担何种责任?当Agent获得更强工具调用和连续执行能力后,责任与证据又将面临哪些新问题?文章通过案件比较,讨论身份伪造、诈骗分工、内容生成、AI资产侵害及电子数据证明等争点,强调应区分技术功能、主观认识与证据,并在现有罪名下准确识别人的行为与罪责。
进入正文 →美容院“逼单”,为什么可能是三种罪?
低价引流、带入包间、制造问题、持续施压、要求付款——这一套动作在美容、医美类案件中并不陌生。问题在于:同样一条行为链,进入刑事程序后,可能被评价为诈骗罪、强迫交易罪,也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。三罪之争,并非概念游戏,而是直接决定量刑区间与辩护方向的实质问题。
进入正文 →诈骗控告中的管辖事实证明
跨区域诈骗控告中,拟受理公安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,往往先于犯罪构成成为控告能否推进的关键。本文结合一起投资合作类诈骗控告案件,说明管辖连接点同样需要事实和证据支撑:当常规取证路径(IP、导航、停车记录)无果时,一份留有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快递签收底单,与银行转账记录相互印证,在主体同一性、时间关联性、空间指向性三个维度固定了委托人转账时的实际所在地,最终帮助公安机关确定管辖并追回全部款项。文章进一步总结了围绕待证事实反向组织取证的控告方法论。
进入正文 →经济犯罪与民事纠纷的边界如何判断
合同没有履行就一定是诈骗吗?经济犯罪与民事纠纷的边界往往隐藏于表面相似的事实中。本文以交易型犯罪为核心,厘清诈骗与合同违约的根本区别:前者需证明签订、履行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,且虚构了重要事实;后者则源于经营风险或判断失误。文章剖析了常见误区,如“有合同即民事纠纷”“有假话即诈骗”,强调不能仅凭违约结果、部分履约或报案先后定性。非法占有目的需综合资金用途、履约能力变化、事后行为等证据推断,且履约能力是动态的,真实项目也不排除后期转化刑事犯罪。最终区分依赖于具体时间、陈述、款项和相互印证的证据,而非任何表面标签。
进入正文 →企业负责人涉嫌经济犯罪时的早期应对
企业负责人发现刑事风险时,往往已处于被动局面。如何在早期阶段避免决策失误?本文提出了六个关键应对步骤:首先需要准确判断自身所处的诉讼程序身份,而非盲目“配合调查”;其次必须保存原始证据,严禁删除、修改或补签文件;第三,应按交易过程逐项核对事实,而非依赖个人记忆;第四,要区分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,不能以职务推定刑事责任;第五,到案陈述、自首、退赔需分别评估,不可混同决策;最后,负责人被调查后应及时安排临时管理,维持合法经营。文章强调,早期应对的核心是防止问题扩大,为后续法律程序保留必要的事实基础。
进入正文 →数字经济刑事风险中的资金、账户与电子数据
数字经济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,侦查工作通常会沿着几类客观记录展开:银行和支付账户的资金流水、账户开户及登录资料、业务平台后台数据,以及从手机、电脑中提取的聊天记录和操作日志。 这些材料能够迅速勾勒出交易规模、人员关系和资金去向,但它们所记录的首先是交易和操作。至于一笔钱是什么性质、某个账户由谁控制、一次操作反映了怎样的主观认识,仍然需要结合具体业务和其他证据判断。 在这类案件中,真正需要防止的,是用账户标签代替人员责任,用流水金额代替犯罪数额,或者用几个电子数据片段代替完整事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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