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RIMINAL LAW & PRACTICE · 刑事观察

企业负责人涉嫌经济犯罪时的早期应对

栏目
刑事观察
作者
蔡诗爽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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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导读展开摘要与重点问题

企业负责人发现刑事风险时,往往已处于被动局面。如何在早期阶段避免决策失误?本文提出了六个关键应对步骤:首先需要准确判断自身所处的诉讼程序身份,而非盲目“配合调查”;其次必须保存原始证据,严禁删除、修改或补签文件;第三,应按交易过程逐项核对事实,而非依赖个人记忆;第四,要区分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,不能以职务推定刑事责任;第五,到案陈述、自首、退赔需分别评估,不可混同决策;最后,负责人被调查后应及时安排临时管理,维持合法经营。文章强调,早期应对的核心是防止问题扩大,为后续法律程序保留必要的事实基础。

本文关注的问题

阅读本文,可以进一步了解

  • 企业负责人接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通知应当怎么办?
  • 经济犯罪调查初期如何保存公司资料?
  •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责任认定上如何区分?
  • 企业负责人是否应当主动认罪或退赔?
  • 公司账目和合同被扣押后如何处理日常经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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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负责人第一次意识到刑事风险,往往不是在自己被拘留之后。

有时是财务人员突然被公安机关带走,有时是公司账户无法正常付款,有时是办案人员到公司调取合同和账目,也可能只是一个电话,通知负责人到公安机关“配合了解情况”。

在这个阶段,企业通常掌握的信息很少。报案人向公安机关说了什么,办案机关以什么罪名调查,哪些员工已经接受询问,侦查人员掌握了多少合同、流水和聊天记录,负责人未必清楚。越是在这种情况下,越不宜凭经验自行判断,更不能因为急于解释而作出事后难以补救的处理。


一、先弄清楚自己处于什么程序

接到办案机关通知后,应当首先确认通知来自哪个单位、由哪个部门办理、案件是否已经立案、要求到案的人员以什么身份接受调查,以及是否有传唤证、拘留证、搜查证、扣押清单等法律文书。

“配合调查”并不是一种明确的诉讼身份。被通知到案的人可能是证人,也可能已经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讯问;公司可能是被害单位、涉案单位,也可能被作为涉嫌单位犯罪的主体调查。不同身份对应的权利义务并不相同。

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,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,有权委托辩护人。侦查阶段,律师可以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,申请变更强制措施,并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。

实践中,律师的准备工作没有必要等到负责人被拘留后才开始。出现员工被调查、账户被冻结、办公场所被搜查等情况时,就应当尽快判断案件性质,避免企业在不清楚程序状态的情况下继续作出错误操作。

二、保存现有资料,不要事后“修补”

刑事调查开始后,公司首先要做的是保存现有资料。

需要保留的通常包括合同及补充协议、付款凭证、银行流水、财务账册、发票、审批记录、交付凭证、出入库资料、业务系统数据、邮件、聊天记录、会议记录以及相关电子设备。对于企业微信、邮箱或者业务系统中可能自动清理的数据,应当在不妨碍侦查活动的前提下,及时保留原始数据和相关日志。

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在现场搜查或者控制设备,公司人员应当按照现场要求配合,不宜再私自操作手机、电脑或者服务器。

保存资料的同时,必须划清一条边界:不能删除不利内容,不能修改原始文件,不能倒签合同,也不能补做并不存在的审批记录、会议纪要或者业务凭证。

有些企业在发现合同不完整后,会要求员工重新签署;发现会议没有记录,就补一份纪要;认为聊天内容容易引起误解,就先将记录删除。这些做法未必能够弥补原有问题,反而可能产生伪造、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嫌疑。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隐匿、毁灭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。

公司内部也不宜召开所谓的“统一口径会”。可以要求员工保留资料、停止传播未经确认的信息,但不能要求员工按照某个统一版本接受询问,更不能通过岗位、薪酬、离职或者赔偿问题影响其陈述。

如果确有必要了解业务情况,应当先从合同、流水、系统记录等客观材料入手,再由律师根据相关人员的诉讼身份、利益冲突和取证规则,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进一步核实。

三、按交易过程重新核对事实

经济犯罪案件很少能够靠负责人个人记忆说清楚。

一项业务可能经过销售、采购、财务、仓储、运营等多个环节,持续数月甚至数年。负责人通常只掌握决策层面的情况,对具体合同如何签署、款项如何支付、货物如何交付,未必全部了解。

因此,早期梳理不能停留在“公司是正常经营”“没有人想骗对方”这样的结论上,而要把交易过程逐项核对清楚:项目如何取得,合同由谁谈判,签约时公司是否具备履约能力,款项进入后如何使用,是否实际交付产品或者服务,未履约的原因是什么,负责人参与了哪些决定,异常情况出现后公司采取了什么措施。

不同罪名关注的事实不同。合同诈骗案件通常会重点审查签约和履约时的真实意思、履约能力、资金用途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;非法经营案件需要审查具体经营行为、许可要求和入罪标准;职务侵占案件则要看款项归属、职务便利以及个人占有情况。

事实梳理的目的,不是只寻找有利材料。对不利文件、异常资金和前后矛盾的聊天记录,也要提前核实。只有把问题看全,才能判断哪些事实可以解释,哪些事实需要补充客观证据,哪些问题确实构成刑事风险。

四、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要分别判断

企业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、董事长或者总经理,并不意味着公司发生的所有违法行为都应当由其承担刑事责任。

首先要看涉嫌罪名是否规定了单位犯罪。刑法规定,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,单位才承担刑事责任。不能因为行为发生在公司内部、使用了公司账户或者公司获得了利益,就直接认定为单位犯罪。

如果具体罪名允许单位构成,还要继续审查涉案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,是否为了单位利益,以及是由个人擅自实施,还是经过公司决策、批准或者长期默许。

在此基础上,再判断负责人本人做过什么。他是否参与决定,是否明知业务存在违法问题,是否授意或者指挥他人实施,是否控制涉案资金,是否从中获得个人利益,这些事实通常比职务名称更重要。

对于其他员工,也不能仅因其办理了付款、签署了文件或者执行了上级要求,就一概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。司法实践会结合其主观认识、参与程度、实际作用和获利情况作出判断。对于仅依照一般工作安排参与、没有犯罪故意且作用有限的人员,应当与决策者、组织者和主要实施人员区分。

五、到案陈述、自首和退赔不能混在一起决定

负责人接受讯问时,应当如实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,但如实回答不等于猜测。

不知道的事情可以说明不知道,记忆不清的可以说明需要核对资料,不是本人经办的应当说明具体经办人员。与此同时,也不能把“记不清”当作回避已有明确记忆事实的方式。

讯问结束后,应当认真核对笔录。金额、日期、人物关系以及“知道”“同意”“要求”“未反对”等词语,都可能影响责任判断。笔录存在遗漏或者表述不准确的,有权要求补充、改正;确认无误后再签字。

是否主动投案、是否认罪认罚、是否退款或者赔偿,应当分别评估,不能因为担心被拘留就一次性全部作出决定。

自首通常要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并不是只要主动到公安机关就一定成立。

认罪认罚也应当建立在本人理解指控事实、罪名、证据情况和法律后果的基础上。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,但不是一律从宽,更不能以降低证明标准为代价。案件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的,仍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。

退款、赔偿或者和解同样需要明确款项性质。是继续履行合同、返还占用款项、赔偿损失,还是作为退赃退赔,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确定,并在协议、付款备注或者沟通记录中准确表述。不能一方面希望通过付款解决纠纷,另一方面又留下与真实意思不一致的书面材料。

六、负责人被调查后,公司也需要有人处理

刑事案件一旦影响到企业负责人,公司经营往往会同时出现问题。

账户被冻结后,工资、税款和供应商款项可能无法支付;公章、财务资料或者电脑被扣押后,日常审批可能停顿;负责人不能正常履职,也可能引起客户、员工和债权人的不安。

公司应当尽快依据章程和内部授权安排临时管理人员,明确印章、网银、合同签署、财务审批和员工管理权限。处理这些事项的目的,是维持合法经营,而不是转移资产或者规避侦查措施。

对于被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物,应当核对法律文书和清单。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依法不得查封、扣押;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,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并退还。对违法采取措施或者应当解除而不解除的,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申诉、控告,并通过检察机关寻求监督。

对外沟通则要保持克制。可以说明公司目前的经营安排和合同履行情况,但不宜公开讨论未经确认的案情,也不宜攻击报案人、证人或者办案人员。企业在这个阶段发布的每一份公告、聊天记录和公开回应,都可能在之后进入案件材料。

结语

企业负责人面对刑事调查时,最容易出现的错误,是在尚未弄清案件事实和程序状态之前,急于解释、删改材料、召集员工开会或者匆忙作出认罪退赔决定。

早期工作的重点很具体:确认程序身份,保留原始资料,核对真实交易过程,分开分析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,并为负责人和企业分别安排应对方案。

这些工作未必能够立即改变案件结果,但可以防止原有问题进一步扩大,也能够为后续审查逮捕、申请取保候审、提出无罪或者罪轻意见保留必要的事实基础。

本文仅讨论一般性法律问题。具体案件仍应结合涉嫌罪名、证据情况、人员身份及所处程序阶段进行判断。


来源:蔡诗爽律师

AUTHOR

蔡诗爽律师

刑事案件办理与刑法研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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