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RIMINAL LAW & PRACTICE · 刑事观察

数字经济刑事风险中的资金、账户与电子数据

栏目
刑事观察
作者
蔡诗爽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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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导读展开摘要与重点问题

数字经济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,侦查工作通常会沿着几类客观记录展开:银行和支付账户的资金流水、账户开户及登录资料、业务平台后台数据,以及从手机、电脑中提取的聊天记录和操作日志。 这些材料能够迅速勾勒出交易规模、人员关系和资金去向,但它们所记录的首先是交易和操作。至于一笔钱是什么性质、某个账户由谁控制、一次操作反映了怎样的主观认识,仍然需要结合具体业务和其他证据判断。 在这类案件中,真正需要防止的,是用账户标签代替人员责任,用流水金额代替犯罪数额,或者用几个电子数据片段代替完整事实

本文关注的问题

阅读本文,可以进一步了解

  • 数字经济刑事案件中资金流水如何认定为犯罪数额?
  • 如何判断账户实际控制人而非仅凭实名登记?
  •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需要注意哪些审查要点?
  • 发现账户被冻结后企业应当如何处理?
  • 如何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共犯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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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字经济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,侦查工作通常会沿着几类客观记录展开:银行和支付账户的资金流水、账户开户及登录资料、业务平台后台数据,以及从手机、电脑中提取的聊天记录和操作日志。

这些材料能够迅速勾勒出交易规模、人员关系和资金去向,但它们所记录的首先是交易和操作。至于一笔钱是什么性质、某个账户由谁控制、一次操作反映了怎样的主观认识,仍然需要结合具体业务和其他证据判断。

在这类案件中,真正需要防止的,是用账户标签代替人员责任,用流水金额代替犯罪数额,或者用几个电子数据片段代替完整事实。

一、资金流水应当先区分性质,再讨论数额

银行流水可以回答资金从哪个账户进入、经过哪些账户、最终转向何处,却不能单独说明每笔资金对应何种法律关系。

同一企业账户内,可能同时存在销售回款、客户保证金、平台代收款、关联公司调拨、股东借款、退款和供应商结算款。尤其在电商、直播、跨境贸易、网络推广和第三方支付业务中,收款主体、实际服务提供者和最终结算对象未必是同一主体。

因此,看到一笔资金进入公司或者个人账户后,首先需要核对付款人、付款依据、对应合同或者订单、商品服务是否交付,以及款项进入后的实际用途。只有把资金放回交易过程,才能判断它是经营收入、代收代付款,还是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有关。

账户总流水也不能不加区分地作为犯罪数额。企业账户之间可能存在内部调拨,同一笔资金可能经过多个账户,还可能发生退款、冲正或者重复统计。是否需要扣除,应当由合同、账簿、银行凭证、订单和实际履行情况证明,不能只凭当事人的解释。

另一方面,也不能简单认为只要没有逐笔核实,就一律不能认定犯罪数额。对于涉案人数特别众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,如果客观上无法逐笔核实资金来源,而账户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账户主要用于接收、流转涉案资金,可以按照账户接收的资金数额作出认定;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。

因此,资金审查最终要落到具体罪名。诈骗数额、非法经营数额、违法所得和支付结算金额各有不同的认定标准,不能只做一张流水汇总表,便直接得出责任结论。

二、账户登记、实际控制与提供帮助是三个问题

案件调查通常先从实名开户资料寻找相关人员,但账户登记在谁名下,只是责任判断的起点。

企业经营中,网银工具可能由财务人员保管,支付平台可能由业务团队操作,负责人也可能通过口头或者聊天指令安排资金。相反,有的人虽然是账户实名人,却没有保管银行卡、密码、验证码或者网银工具,也没有参与后续资金调度。

判断账户实际由谁控制,通常需要结合开户过程、绑定手机、验证码接收情况、登录设备、IP地址、网卡地址、网银工具保管、转账指令、资金去向和相关人员陈述综合判断。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中,也曾通过资金往来、IP地址、MAC地址、网络访问轨迹及证人证言等材料,认定涉案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关系。

但实际控制并不是责任判断的唯一标准。

有人可能没有长期控制账户,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然提供银行卡、支付账户或者支付结算帮助;也有人除提供账户外,还配合刷脸验证、转账、取现或者转移资金。上述行为应当根据主观明知、参与方式、资金性质和实际作用分别评价。刑法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,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、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。

因此,办理账户类案件时,不能只问“卡是谁的”,也不能只问“谁点了转账”。还要查明账户为何开立、交给谁使用、行为人知道什么、何时知道,以及发现异常后是否继续提供帮助。

三、电子数据的审查重点不只是内容

聊天记录、后台日志和电子交易记录通常比人口头陈述更稳定,但其证明作用仍然取决于数据来源、提取过程、内容完整性以及与具体人员的关联。

例如,一张聊天截图可能确实反映了某段对话,但还需要核实它来自哪一部设备、账号由谁使用、对话是否完整,以及截图前后是否存在影响语义的内容。平台导出的表格也需要说明字段含义、数据生成方式、导出条件,以及管理员是否具有修改权限。

现行电子数据规定要求,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重点审查原始存储介质是否移送、提取过程能否重现、数据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、完整性是否得到保证;对取证合法性,则要审查取证人员、笔录清单、见证或者录像以及检查方式等事项。电子数据如果被篡改、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,不能作为定案根据。

账号与人员之间的对应关系也需要证明。公司账号可能多人共用,后台可能设置不同层级权限,自动化程序也可能按照预设规则执行操作。认定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是否同一,应当结合IP地址、网络活动记录、终端归属、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供述、辩解综合判断。

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还可能使用抽样或者一定比例选取证据的方法。该方法只适用于证据数量特别众多、具有同类性质并且客观上无法逐一收集的情况,取证机关应当对选取方法作出说明和论证。检察机关和法院需要审查取证过程是否科学;相关事实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,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认定。

四、资金、账户和数据要放回同一笔业务中审查

数字经济案件容易出现一种情况:每一类材料单独看似乎都存在异常,但放到具体业务中,却未必能够相互对应。

例如,银行流水显示某笔款项进入公司账户,聊天记录中也有人提到“收款”,但这还不足以说明款项属于犯罪所得。还需要查明对应客户是谁、是否存在订单或者合同、公司是否提供了商品服务、资金进入后如何处理,以及相关人员当时知道哪些情况。

反过来,如果后台订单并不真实,交易对象无法核实,聊天记录显示相关人员明知业务不能履行,资金进入后又被迅速转入个人账户并用于与业务无关的支出,那么不同材料之间就可能形成较强的证明关系。

账户登录记录也应与资金操作时间核对。某人在聊天中发出转账指令,不等于已经完成转账;某个账号实施了操作,也需要核实当时的登录设备和使用人员。资金、指令、设备和人员能够在时间上对应,证明力才会增强。

因此,审查重点不在于材料数量,而在于能否回答一笔关键交易中的几个基本问题:钱为什么进入,谁作出决定,谁完成操作,款项最终去了哪里,参与人员对交易背景是否明知。

五、发现风险后,应当保持原有数据状态

企业发现账户被冻结、员工被调查或者办案机关开始调取资料后,不应删除聊天记录、注销账号、修改后台数据或者补做业务文件。

也不宜让员工自行挑选“有用”的聊天内容截图后,再删除原始记录。经过筛选、剪裁和重新整理的材料,可能失去上下文,也可能难以说明来源和完整性。

企业此时可以做的是停止自动清理和数据覆盖,保存现有设备、账号、系统日志及原始文件,记录相关账号和设备由谁保管、由谁使用。需要备份的,应尽量保留原始格式和数据来源,并避免在原始设备上继续进行不必要的操作。

企业自行备份、计算校验值或者整理文件,只是内部保全措施,不能替代侦查机关依法进行的电子数据收集、提取和检查。正式取证仍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制作笔录、清单,采取封存、校验、备份、录像等方法保护数据完整性。

办案机关依法调取数据时,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范围配合提供。涉及客户个人信息、商业秘密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大量数据的,可以依法提出范围和保密方面的意见,但不能通过删除或者修改原始数据自行决定哪些内容不再保留。

结语

数字经济案件留下的客观记录很多,但刑事责任仍然需要落实到具体行为和具体人员。

资金流水需要解释交易性质和数额计算,账户资料需要区分实名登记、实际控制和提供帮助,电子数据则要审查来源、完整性、取证程序以及账号与人员之间的对应关系。

把这些材料放回真实业务逐笔核对,往往比单纯争论某一张流水表或者某一段聊天记录更有意义。

本文仅讨论一般性法律问题。具体案件应结合涉嫌罪名、业务模式、资金性质、账户使用情况、电子数据取证程序及全案证据判断。

AUTHOR

蔡诗爽律师

刑事案件办理与刑法研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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