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会秩序与风化犯罪 Offense

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

本结果根据当前输入与已匹配的官方规则生成,用于快速初步判断;完整案件仍需结合行为时间、证据和其他情节分析。

罪名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
所属领域社会秩序与风化犯罪
涉及问题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、社会秩序与风化犯罪、第359条

罪名概述

本条目是从历史聚合入口拆出的单一罪名参考入口,仅展示第359条法源文本和来源;具体构成、情节认定与量刑仍需结合案件事实及现行规范核验。

法律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59条

【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】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 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快速核对要点

  • 行为类型
  • 非法获利金额
  • 涉及一般人员数量
  • 涉及未成年人、孕妇、智障人员或严重性病患者数量
  • 一年内是否曾因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容留、介绍行为

已匹配官方依据的快速初步判断

本结果根据当前输入与已匹配的官方规则生成,用于快速初步判断;完整案件仍需结合行为时间、证据和其他情节分析。

本罪名库所载信息仅供参考,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。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、证据及现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,如需进一步了解,请咨询蔡诗爽律师。